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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法性的界定问题
编辑:gslfcs.com  来源: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日期: 2014-8-4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  王凌俊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企业遇到这些费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

  第一,收费依据
  为治理乱收费现象,中央在1993年就出台过中办发[1993]18号文,在1995年又专门出台《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计价格[1995]506号文),基本明确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项目设立、收费标准方面的要求。其中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以,只有国务院、省级政府或同级的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出台的文件才能作为收费依据。非财政、物价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省级以下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收费依据。

  第二,收费许可证
  对于有权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单位,国家规定其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所以,对一些依据不明或可能缺乏依据的收费项目,可要求征收单位出示收费许可证,以明确其是否有权收取。
 
  第三,统一票据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单位应当开具省级行政区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或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视为非法收费。所以,省级以下级别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开具的票据不足以作为合法收费的依据。

  第四,收费目录
  近年来为规范收费,中央以及上海、重庆等地都制定、公示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所以在有公示《目录》的地区,更容易判断收费的合法性。一般来说,只要不属于《目录》中的收费项目,都属于乱收费。

  第五,取消或免征费用的文件
  对于一些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中央或省级行政区也会颁布一些文件,要求取消或在规定时间内免征某个收费项目。比如财综(2013)98号文取消了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数项涉及房地产企业。比如广东省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费”,虽然仍有生效的地方法规作为依据,但既然有新的文件要求取消,就不应该继续收取。对这类文件,企业应当注意搜集和了解。
  上述五项,是笔者总结的用于判断“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合法的几个标准,房地产企业可借此对需要承担的费用做一评估。另外,“税费”问题应适用税法条款,因为相对明确且企业比较熟悉,本文不作论述。“经营性收费”指经营单位或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比如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对这类费用,需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可参考省级以上物价部门发布的项目、标准等加以判断。

  编者按:
  
  近日有房地产商会会员企业反映,希望能了解自己在日常经营及项目开发过程中需要承担的各项费用是否合法及合理?对此,笔者研究了相关文件,对其中法律规定最模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合法性做一界定。另外,房地产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还包括“税费”、“经营性收费”等,由于适用法规不同,暂不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