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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验收过程常见合规风险分析
编辑:gslfcs.com  来源: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  日期: 2023-5-26

建设工程竣工后的验收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步骤,不仅会影响到工程后续投入使用与质量认定,也会影响到工程款项给付时间、工程相关风险转移时间、质保期起算时间等等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时间截点的认定。而竣工验收的主要问题焦点也是比较集中的,因此为减少或避免建筑工程验收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有必要对建筑工程验收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一定的整理与罗列以便建筑工程相关企业提前设立风险防范措施。

一、发包单位在验收中的常见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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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同验收条款约定上的法律风险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验收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它规定了在工程完工后应该进行的验收程序和标准。然而,在验收条款的规定中可能会存在以下潜在风险:

1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验收时间、地点、方式。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该等细节进行明确的约定,或是没有约定验收与付款节点挂钩等,承包商可能会在工程完工后拖延验收,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同时,因为没有明确的验收时间、地点等,双方当事人将无法确定工程后续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也可能因工程在接手真空期内因无人管理造成工程后续质量问题。

2

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标准不明确时最常见的风险就是发包方难以对承包方的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因标准不明,双方可能会以验收结果不公正等原因产生纠纷与争议。另外,由于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在工程结算时,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存在争议,会导致工程结算的难度增加,并会因此导致工期延误。

3

合同中验收相关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在承包方拖延提出验收申请或是在验收不合格后怠于整改,拖延工期的情况下,发包方将难以依据合同条款对承包方进行追偿,也无法对承包方在验收过程中积极履行其相关义务起到敦促作用。


02

发包人怠于验收行为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直接确认了发包人竣工验收的义务并强调了“及时”这一验收时间上的要求。部分发包人因在工程竣工应付款期间资金缺乏,无法支付工程款从而通过拖延验收达到拉长支付周期的目的;或是为了推后办理竣工手续及后续的房产证,将固定资产移交时间进行相应顺延,以满足公司财务的需要等。然而这样的做法本身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若承包方已经寄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一方仍然不做任何回应,此时若发包人以未验收合格无法确认竣工日期为由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承包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二项:“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项,而相应的,根据该条款也可知,此时的工程风险也将发生移转,即在推定的竣工日期转移到发包人处,发包人也将承担此后的一切意外毁损、灭失的相关后果。

另外,怠于验收后不支付工程款也会使发包人陷入需要支付相应违约金的风险之中。《民法典》在第七百九十九条中规定发包人的验收义务,即是确立了发包人的竣工验收行为系法律所要求的工程项目中必备的,其怠于验收或是拖延验收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承包人提供了追究发包人怠于验收的违约责任的基础,而违约金的计算通常会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即使未约定具体计算方式,承包方也能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发包方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

二、施工(承包)单位

在验收中的常见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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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未及时申请验收的法律风险

根据《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第13.2.2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基本程序步骤的第一项即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即承包单位是进入验收程序的发起方,为进入验收程序,首先需要承包单位提起申请。但实务中,也存在部分承包方因种种原因拖延提起验收的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其自身会陷入一些风险之中。首先,在风险责任承担上,因未申请验收导致工程长期未验收完成,此时的工程灭失、毁坏风险均存在于承包人一方,且若后续工程验收时发现质量及安全问题,需由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关于进度款或是工程款项的支付,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的惯常约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包方很难向发包方去主张支付尾款,且由于承包方未提起验收程序,其未通过验收的责任方即在承包一方,无法取得工程款同时也会导致资金无法周转等一系列后续问题。另外,由于未及时申请验收,也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按照工程建设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承包方可能会承担工期延误的相应违约责任。


02

未完整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常常会在竣工验收部分做出较为具体细致的约定,其中就会包括竣工验收过程中承包方在申请验收时所需提供的验收资料,而部分法律也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的一些验收资料,根据该等规定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验收资料的缺失则会导致一定的民事或是行政法律风险。

其一

最为直观的后果,即按照合同约定,因承包方提交的资料缺失,发包方无法配合或是不愿配合进行验收,导致无法正常推进验收程序,也会因此导致竣工期限延误、质量出现瑕疵等等一系列后续问题。

其二

对于验收资料缺失的工程,若仍然进入验收程序,发现了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则十分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无法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而此时,由于承包方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有所缺失,属于承包方的过错,通常会因此由承包方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其三

部分约定较为细致的工程建设合同中也会对验收过程进行违约事项的约定,此时承包方提供的验收资料缺失可能就会被纳入违约事项之中,也因此会产生承担额外的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其四

除民事责任外,承包人未完整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可能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在涉及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中,如果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监督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和信用记录,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03

验收不合格以及未及时配合整改的法律风险

根据《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第13.2.2条的规定,竣工验收过程中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因此,在竣工验收不合格时,承包方存在负担额外整改费用的风险,同时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整改项目往往会比较细碎且项目较多,因此也会耗费较长的时间导致工期的延长,若在验收时未留有足够的整改时间,可能会因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移交时间节点而可能产生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支出,且与此同时,工程项目在验收不合格后若承包方未及时配合整改,一味的拖延导致工程因原有的质量问题产生其他的风险时,该风险也应由怠于配合整改的承包方承担,且发包方在工期延误该时间段中的其他因项目迟延移交产生的损失也可以一并向承包方进行索赔。

另外,与验收资料提供缺失以及未提交验收申请一样的,若承包人在验收阶段验收不合格且仍然不配合整改,导致工程一直未能通过验收的,根据工程建设合同常见的阶段性付款的相关约定,承包方会因未能达到部分款项的付款条件难以向发包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支付,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最后,不配合整改在性质上相较于不提供验收资料等而言更为恶劣,承包方在明知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通过验收的情况下仍然拖延对工程项目的整改,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工程迟迟不能竣工移交,从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因为工期上的延误导致双方资金链出现问题,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项目烂尾的情况。针对该等情况,政府部门可能会因工程中涉及违反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对承包方进行行政上的处罚,也会影响监督部门对企业的评价和信用记录。更为严重的,如工程项目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欺诈等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的,承包方及相关负责人甚至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